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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发布报告:未来机器人极可能

来源:时代报告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4-1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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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机器人能否像人一样撰写出专业的法律文书?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今天(4月14日)在江苏南通联合举办的“《法治蓝皮书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机器人能否像人一样撰写出专业的法律文书?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今天(4月14日)在江苏南通联合举办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5(2021)》发布会”上,一项研究报告给出了参考答案:实践证明,在未来,它极有可能取代法官完成判决书的撰写。

当下,“AI法官”“AI律师”等已经从概念走向现实,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已成为社会聚焦的热点话题,并作为一个严肃的司法理论与实践课题在实践中被反复论述、检验。

上图为《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5(2021)》封面

裁判结果的产生方式

实现从人工到智能的转变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指出,当下在司法裁判领域,人工智能主要在两个方面凸显了较为强劲的应用价值。一是裁判结果的产生方式实现从人工到智能的转变。一个优秀的判决包含两个核心要素,即结果公正和论理充分。“我们让机器人学习既往与此相关的大量判例,对于类似案件可以做到结果基本公平;对于专业性案件,机器会在论理中学习此前法官的论述,对于该案法官具有较大的借鉴和补充意义,对于常规性案件的论理,机器人还可全面提升法官的工作效能。实践证明,在未来,它极有可能取代法官完成判决书的撰写。”二是庭审模式实现从“同空(同一空间)模式”到“异空(不同空间)模式”的变革。我国相继在北京、杭州、广州等地设立了互联网法院,在个别案件上其所适用的在线审判模式可以理解为系对异空审判模式的大胆尝试。

“机器人能否像人一样撰写出专业的法律文书?这是我们实验室的重要实验课题。”发布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科技与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首席顾问杨延超发布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的法理分析》成果报告。

杨延超在报告中介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首先是从撰写律师专业的代理意见开始着手的。“我们对一部叫‘FILE'的机器人进行了大量的实验,最终发现它可以在知识产权领域为律师撰写专业的代理意见。”

“不同于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的判决书还需要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它并非一方利益诉求的无限延展,其价值体系中应当包含公平、制衡的理念,我们实验室正在展开这项研究。实践证明,在未来,它极有可能取代法官完成判决书的撰写。一个优秀的判决包含两个核心要素,一个是结果要公正,一个是论理要充分。要让机器人完成判决书撰写,就需要在这两个方面下功夫。与阿尔法狗(Alphago)下围棋相比,它涉及对人的行为的价值评判,这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杨延超在报告中说。

杨延超表示,第一,为保障结果公平,让机器人学习既往与此相关的大量判例,依据是数学中一个重要的定理——正态分布定理。事实上,机器人基于正态分布及一系列数学原理,可以完成对前人经验的汲取,对于类似案件,其所完成的判决结果呈现既不偏激也不保守的均衡态势。

“基于机器学习的需要,我们把案件总体上分为两种:个性化案件和共性案件。像‘杀人罪'就属于个性化案件,每个案例的发生背景、人物关系、被告人内心演变都存在极强的个性化特征,即使用数学原理和统计学原理亦难以找到神经网络的建构规律。当前,此类案件用于机器学习的效果并不理想。相比较而言,像交通肇事罪以及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可以划归共性案例,借助数学原理可以实现其神经网络的建构,此类案件机器学习的效果较好。我们针对知识产权类案件做了大量实验。我国当前90%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行法定赔偿原则 ,即原告方难以找到被告方侵权赔偿的相关证据,于是法官们在判赔时主要适用知识产权法上的‘法定赔偿原则',即由法官在法定赔偿额以下实行自由裁量。在此类案件上,人工智能借助机器学习的原理会给法官提供强有力的裁判示范参考。”

第二,机器人在撰写裁判文书时,还需要完成逻辑论证。仅有结果而缺乏论理的判决不能称其为正义的判决,因此机器人撰写判决时需要阐述论理过程。“从我们在实验室完成的大量实验来看,机器人基于对同类案例的学习,完成论理描述是完全可能的。机器人撰写论理部分时,不仅需要参考既往的案例,还需要结合本案的基础事实。在以犯罪四要件为模型建构的神经网络中,机器人会汇总本案全部事实,针对一项具体犯罪指控,完成对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论述。在这一过程中,机器人的任务系将本案的基础事实与法律规范紧密结合在一起,进而完成判决的论理部分。”


文章来源:《时代报告》 网址: http://www.sdbgzz.cn/zonghexinwen/2021/0414/1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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